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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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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圖示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Q&A
1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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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是在97 年6 月20 日公布,公告共16 個條
文,第16 條也清楚地規範當公告之後即有效的開始實施。本辦法真正的目的為
讓護理人員的執業專業能力與外在所需的知識,是同步進行的,為達宣導,本處
於97 年7 月14 日辦理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說明會,透過此會議由
與會人員提出之問題彙整為Q&A,內容如下:
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Q & A

壹、法規問題
Q1:第3 條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8 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25
點以上,請問此25 點包是否有四大類別的限制,還是只有單獨類別也可以?
A:本辦法第3 條第3 項,護理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1 項第6 款所定繼續
教育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1 年內接受第8
條第1 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25 點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其25 點為第
8 條第1 項各款之合計,無特別之限制。

Q2:第8 條,護理人員執業,應每6 年接受繼續教育(四類課程)積分達150 點,
請問分類的比例為何?請問護理「專業課程」及「專業品質」指的為何?內
容有無規定?若是對精神專科醫院的護理人員而言,專業科目是否為「精神
科相關課程?」那麼上內外科相關的護理課程就不算專業課程?感染管制課
程是否僅認定為第3、4 款,可否認定為專業課程?課程教育認定是否依課
程名稱而定?
A:本辦法第8 條第2 項之規定,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
合計至少應達15 點,超過15 點以15 點計,且其中應包含感染管制及性別
議題之課程。是指專業倫理、專業法規之課程中包含感染管制,而感染管制
也可能認定為專業課程或專業品質課程,此認定是由本署依本辦法第10 條
認可之護理團體,辦理其課程之審查認定與採認。

Q3:第9 條第1 項第1 款之教學醫院,其教學醫院資格限定是否依醫院評鑑所
訂?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非教學)能否開課?
A:經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才能為開課單位;非教學之醫院則不能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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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第9 條第1 項第2 款和第3 款之規定,「護理學術研討會」之定義為何?是
研討會的名稱一定要有「護理學術研討會」?
A:學術研討會是指具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的研討會。第2 款為護理學術
研討會,第3 款為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舉辦之相關研討會;二者
之差別為繼續教育積分點數不同。

Q5:第9 條第1 項第4 款評鑑合格醫院有上限50 點計,與第1 款是否衝突?
A:第1 款係參加課程可取得之積分,第4 款係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所取得之
積分,兩者性質不同,不會衝突。

Q6:第9 條第1 項第4 款專題演講教學活動內容常是專業課程或專業品質或專
業倫理之課程,為何有上限50 點。
A:本署邀護理相關團體及相關單位共識之結果所訂定出來。

Q7:第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評鑑合格之醫院是否包含專科醫院?
A:倘專科醫院是經評鑑合格之醫院,即符合本法之規定。

Q8:第9 條第1 項第6 款學會、公會及協會可以辦理雜誌通訊課程?
A:可以。

Q9:第9 條第1 項第10 款,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每年以25 點計,請問至大
陸工作之護理人員是否認同國外執業?
A:第9 條第1 項第10 款規定,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每年以25 點計。目前中
國大陸非屬本辦法之國外範圍。

Q10:第9 條第1 項第11 款之偏遠地區執業者,請問偏遠區域及院所有哪些?
A:第9 條第11 項,於偏遠地區執業者,其積分1 點得以1.5 點計。依醫師法公
告之偏遠地區計有:苗栗縣獅潭鄉、嘉義縣大埔鄉、雲林縣古坑鄉、台東縣
長濱鄉及大武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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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第9 條第1 項第11 款明定國內外護理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指的是什麼?
國外護理專業研究和機構短期進修有否包含國外護理機關和機構參訪嗎?
A:短期進修為累計一週內進修。國外護理機關和機構參訪不算為國內外護理專
業研究機構。

Q12:繼續教育辦法第10 條,審查單位之收費項目與金額為何?
A:本辦法第10 條之護理團體為何,及其審查課程之收費標準,本署將依本辦
法第9 條第3 款規定進行認可,對於本署認可辦理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認證
的護理團體,其課程審查流程與收費標準,本署會囑其站在護理人員的立場
著想。

Q13:本辦法第10 條,若審查單位同時為開課單位時,課程是否需要外審?
A:由開課單位自行決定。

Q14:第10 條其認證單位人力、財力、物力的訂費有無規定?會員人數超過3000
人,是活動會員嗎?若本來有3000 人,最後減少低於3000 人,是否可擔任
積分認證單位?如何監管受此機制?其審查之標準為何?
A:符合本辦法第10 條第1 項的資格檢具申請含第10 條第2 項所列之文件向中
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本辦法第10 條第1 項第3 款,會員中應有執業護理人
員3000 人以上,是屬於活動的會員,各該護理團體可由會員繳費名單掌握其
人數。本辦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不符合本辦法第1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者,本署得廢止其認可之護理團體。

Q15:凡是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學、公、協會,及提出課程均會通過嗎?
A:依本署依本辦法第10 條認證之護理團體之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可能通過
或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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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積分認定問題
Q1:第9 條第1 項第1 款擔任授課者,其積分5 點是否有上限的限制(個人申請
或是學校申請?)?
A:沒有上限,由開課單位申請。

Q2:第9 條第1 款,請問市政府、衛生局、地方公會或教育局舉辦護理人員相
關事業課程,能否申請認證學分?該向何單位申請?
A:所提認證學分,應指繼續教育積分,依本辦法第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
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政府機關,是屬於開課
單位,因市政府、衛生局及教育局係屬政府機關,地方公會則屬公會,其課
程是符合本辦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可向本署依本辦法第10 條認可之護理團
體,申請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與採認。

Q3:第9 條第1 款中,若講師被邀請至北、中、南三場授課,但課程名稱相同,
這樣是否只能登記積分一次,還是三次?
A:依本辦法第9 條第1 項第1 款,在北、中、南辦理三場相同課程及講師之繼
續教育課程,「本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會給3 個活動代碼,即
視為3 個繼續教育課程,故不會有學員重複參加之問題。

Q4:第9 條第1 項第1 款,請問各護理專業團體辦理之研習是否可以計之,如
腎臟學(協)會、糖尿病協會、麻醉護理學(協)會、燒傷護理學會…等,所開的
課程是否列入積分?
A:倘上述單位均合本辦法第9 條第1 項第1 款之開課單位資格,即可向依本
署依本辦法第10 條認證之護理團體提出課程審查認定。

Q5:第9 條第1 項第7 款,明訂在國內外護理學或醫事學相關雜誌發表有關護
理原著論文者,請問有包含個案報告、專案改善、護理個案報告、專案、品
管圈…等期刊上發表者是否也列入積分?
A:上述皆非原著論文者,不行列入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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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第9 條第1 項第5 款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每次積分1 點,請問如何申請
認定?若是參加國外的網站,是否自行提出認定?那醫院的內部網路(無法
對外人開放的)是否可以申請?若他院視訊是否承認此積分?
A:依本署依本辦法第10 條認證之護理團體申請認定。參加國外之網站不能提
出申請認定。倘該院為教學醫院即可提出申請。視訊視為第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課程,非網路課程。

Q7:第9 條第1 項第8 款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期
以15 點積分上限,那進修人員每學期15 點積分上限,每學年為30 點,6 年
可得到180 分積點,是否仍再需感控及性別課程?(希望能夠完全抵繼續教育
時數),而專業相關課程之介定為何?若進修科系為工安系、環醫所、呼吸治
療系…等,是否為相關課程?而進修相關大學或研究所有無其規範?
A:仍要依本辦法之第8 條第3 項規定。由認證單位之審查委員會認定。
Q8:第9 條第11 款至國內外護理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那如果院內護理人
員,送至醫學中心訓練,請問是否符合,可每日積分二點且由誰提出認證,
是由選出單位者或接受訓練者提出?
A:不符合該款短、長期進修之規定。

Q9:第9 條中,由個人投稿進修繼續教育部分如何舉證證明此積分?應檢具哪
些證件?尤其是國外研討會的部分是需採用認證註冊收據或是其他資料?若
是以倫理議題投稿相關雜誌,擔任第一作者,是否可歸於專業倫理此項,採
以積分累計?
A:符合依本辦法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者,可向本署依本辦法第10 條認可之護
理團體提出審查認定。

Q10:第9 條其中,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若參加其他相關醫事團體研討會(如
醫師、放射師…等),是可否取得認證積分?
A:其他相關醫事團體研討會,如有向本署本辦法第10 條認可之護理團體認可,
即可取得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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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請說明執照有效期限之算法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證書,換發日則在辦法公
布5 年後,執業需要有150 點嗎?如為民國90 年領護理師證書,到102 年8
月30 日才申請執業,需幾點?
A:否,依據本辦法第3 項第1 款規定需25 點之證明文件。

Q12:如果在換照過程個人又碰到由護理人員變更為護理師,6 年要從何時計算?
例如:97 年6 月20 日取得護士證書,99 年9 月1 日取得護理師證書。6 年
是要從97 年6 月20 開始算或是從99 年9 月1 日開始算6 年?
A:倘該護理人員於99 年9 月1 日,重新以護理師證書辦理執業登記,則依本
辦法第3 條第2 項第1 款之規定,免檢具繼續教育積分並依本辦法第5 條第
1 項之規定,該執業執照更新日期為護理師證書發証屆滿第6 年之翌日(即
105 年9 月2 日)。

Q13:第15 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取得之積分,若是一般護理人員
(非專科護理師)參加了該教育課程,能否認定其積點?
A:如該項課程同時向本辦法第10 條採認課程積分之團體所採認,其積分可被
採認。

Q14:請問有關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中的積分辦法,該如何查詢合
於規定的訓練課程及其積分如何登錄,有否一定的查詢系統,如何界定是屬
於何種屬性的專業課程(品質、倫理、法規),能否有明確的規定讓我們可以
遵循?
A:俟本署完成辦理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團體之認可,相關資訊即刊載本署
「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可供醫事人員查詢繼續教育積分與課
程資訊,其繼續教育課程之屬性,係本署依「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
辦法」第10 條認可之護理團體,依開課單位送審之課程內容資料,並依護
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8 條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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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於97 年6 月20 日頒布護理師於畢業後須於6 年內修滿一定之課程,未滿
一定學分者即不可執業,若位於診所執業,而大多只有醫院才有開課,但課
程卻不對外開放,是否有解決之道?
A:查護理人員法第8 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每6 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
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
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署研訂之「護
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對於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護理
人員,應於辦法施行日起2 年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且不需要檢附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文件,其繼續教育積分是從辦法施行之日起
算。另第9 條對於護理人員繼續教育之施行方式與積分,訂有11 款取得積
分方式,針對第1 款施行方式之診所護理人員,將協調當地公會及衛生局開
辦繼續教育課程,以提供護理人員修習機會,以免影響執業權益。

Q16:應每6 年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150 點以上,6 年的起始日、終止日
從何時起算?
A:本辦法第14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護理人員,應於本辦
法施行之日起2 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
請換領執業執照。並依本辦法第5 條第2 項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護理
人員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 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
新日期不得逾本辦法施行日起算6 年。故其換領之執業執照有效期限統一訂
為民國103 年6 月19 日,而6 年內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150 點以上,
之起算始日為97 年6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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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師資問題

Q1:第9 條第1 項第1 款,有很多醫院屬地區醫院,也非教學醫院,而醫院所
辦理之在職教育活動,其講師資格之認定及時數積分之認證如何取得及辦
理。
A:講師之資格是依本辦法第10 條認證之護理團體所定訂之資格為限。其積分
認證依本辦法第9 條之規定辦理。

Q2:若經評鑑合格醫院講師為大學畢業且臨床經驗超過5 年以上,是否符師資
資格?
A:講師之資格是依本署依本辦法第10 條認證之護理團體所定訂之資格為限。

Q3:醫院辦理之團體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若要申請積分認證時,主
持人或是主講者所需具備之資格為何?
A:講師之資格是依本署依本辦法第10 條認證之護理團體所定訂之資格為限。

Q4:講師之個人證書及研習認可,是否可考慮各個「個案講師」,如DM,有一
群專屬他人就應該可以授課DM 的部分課程。
A:依本辦法第10 條認證之護理團體所定訂之資格為限

Q5:講師資格可否由地區醫院聘至醫院上課,並取得學分?說明如下:因藉由
鄉鎮地區醫院聘請認證講師集合基層單位診所護理人員到地區醫院上課,可
取天時地利之便。
A:依本辦法第10 條認證之護理團體所定訂之資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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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執業執照換發、歇業、復業之問題:

Q1:未於有效期內換照,除罰護理人員外,醫療院所會被罰嗎?
A:護理人員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每6 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
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如未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俟原發執業
執照效期屆滿,護理人員即不得執行業務;違反上開之規定,依護理人員法
第33 條,處新台幣6 千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處1 個月以上1 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其執業執照之更新則依本辦法第
4 條辦理,而醫療院所可能涉有違反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問題,如違反上開
之規定,按醫療法第12 條第3 項暨第102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處新台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Q2:換發日在辦法公布5 年內及2 年內後領照者,其有效日均為103 年,但若
在2-5 年之間換照者,有何差異?
A:本辦法第14 條第2 項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護理人員,於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辦理換領執業執照,得免繳執業執照費;於二年
後,得繳執業執照費。

Q3:屆滿前六個月換照是指前六個月或六個月內,若未依指定期限換照是否有
處罰條例?
A:六個月內,護理人員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每6 年接受一
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如未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俟原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護理人員即不得執行業務;違反上開之規定,依
護理人員法第33 條,處新台幣6 千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處1 個月以上1 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其執業執照之更新則依
本辦法第4 條辦理。

Q4:六年內歇業之過程,若要復業,在歇業期間是否由護理人員自行尋求上課
的資源?是否為自己去上課?
A: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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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護理人員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
載應更新日期,更新前於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25 點以
上,證明文件可否下次修法於更新執業登記後,「一定期限內」補齊繼續教育
課程積分25 點「先上班再補積分」。
A:一定要修滿25 點,才可辦理執業登記。

Q6:本公會目前是高雄市政府委託辦理執登及歇業的機構,本機構無法上網瞭
解會員歇業、復業的日期,若會員有疑問,本公會會員將無法予以正確答覆,
未來如何處理?
A:請自行與高雄市衛生局協商。

Q7:6 月20 日公布的辦法第7 條,申請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
機關辦理?但是會員辦理歇業時原執業執照均已繳回衛生局,如何拿執業執
照?
A:本辦法第7 條,護理人員申請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
關辦理。是指停業期滿申請復業,因為停業期間衛生局不會收回原執業執照,
所以不會有所衝突。

Q8:以護理人員就業:若以護理人員考上護理師或護士但未就業97 年6 月20
日後,5 年以上,再就業時,需有25 個教育積分,才能有執業執照登記,但
若沒有,有什麼方法,可讓護理人員回鍋就業?
A:仍然要修滿25 積分,才能執業。

Q9:現在在醫院執業之護理人員要如何更新執業執照?往後要更新執業執照是
否要護理人員親自去更新?還是由執業醫院統一更新?若執業醫院延遲更新
執業執照所引發的法律問題該由誰負責?若須由護理人員親自更新執業執
照,是否該由衛生署統一規定申請執業執照該日以公假論?
A:執業執照更新請與衛生局聯絡。自行或由單位統一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都可
行,無限定。延遲更新執業執照所引發之法律問題需由自行負責。更新執業
執照之假期,請自行與服務單位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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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系統相關之問題:

Q1:關貿公司或衛生署是否提供線上刷卡資訊系統?如有刷卡系統,是否有配
套措施(如使用哪種刷卡機)?是否需要網路才可通行?若連線上了,登錄系
統,是否已應清楚地讀出IC 卡?
A:有提供「離線」簽到程式(不需網路支援),因非線上刷卡,故刷卡完後,由
程式匯出一個檔案後,再到系統內執行「匯入」。刷卡系統有支援「條碼機
(刷身份證)、刷卡機(刷醫事人員憑證、 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而刷卡機
有多種可用,一般為200 元之機型(非健保IC 卡讀卡機)。

Q2:系統登錄時若有錯誤,是否有因應之配套措施,如可訂定時間更改。
A:系統要求課程結束後30 日需完成學員名單登錄,若開課單位事後發現有需
再修改,可於系統中再向審查單位提出申請,俟核準後即可修改。

Q3:未考上專科護理師(即准專科護理師)之護理人員,應以哪個系統登錄?
到底是要加入專科護理師或是護理人員之繼續教育系統?
A:未考上請以護理人員申請繼續教育積分,只要是醫事人員都是由「衛生資訊
通報服務入口網(http://chs-www.doh.gov.tw/csnpt/)」登錄,跟專科無關。
「專科護理師、護理師、護士」均使用同一個系統,醫事人員查詢時,只
要自行切換「證照類別」即可。

Q4:在系統上是否有警示標記,如已上了幾積分數?若時數、積分不足時,是
否會給予警示?
A:當醫事人員至系統進行「查詢」,查詢結果有提供是否可換照之判斷。

Q5:在系統上,課程申請的課程類別供勾選,可否勾選二項,如:感控課程是
否可選擇在專業課程或感控課程,可在衛生署網路報名、限號?
A:課程類別(感控、性別)可以複選,但課程屬性(專業、倫理、品質、法規)只能
單選。只有醫事人員才能從衛生資訊通報服務入口網登入系統,所以線上報名只
有醫事人員能用。線上報名沒有限制只能報哪種課程屬性,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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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衛生署資訊通報的報名課程與學會或公會是否會重複報名(即當課程與認證
相之下)?
A:一堂課程中,一個醫事人員只會拿到一次積分,不會重覆輸入。但如果是「同
一個課程(課程名稱、內容、講師..都一樣)」但開課單位把它建成2 堂課,那
系統也會將它當做是2 堂課,而這兩堂課若都輸入學員,則學員就會拿2 次
積分。 (「如果兩堂課的時間也輸一樣 =上課時間重疊」兩堂課的積分都
會是無效)

Q7:醫事人類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之光碟可否提供機構或公會轉錄掛網,有
無copyright 之問題?
A:沒有版本問題,只要註明出處為衛生署即可,但仍建議不要採用此光碟片,
因為系統上線至今已增修不少程式,光碟內容與實際內容可能有差異;若有
操作問題請洽 02-2346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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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其他問題:

Q1:現學會舉辦之課程,各醫院報名人數有限制,並無法每人都參加,如果因
認證課程不足造成一線護理人類無法如期完成積點,那該怎麼辦?
A:本辦法第9 條第1 項共11 款,護理人員可以得到護理教育積分之方式。

Q2: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計算與統計是否與可與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網站時數
互通採認?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是否能與繼續教育辦法合併?
A:公務人員學習時數與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其認證單位不同,故需要各別
申請。

Q3:請問護理類雜誌的審稿,主編(執行編輯…等)是否也可列入繼續教育積分?
A:不行。

Q4:第9 條第1 款,參加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
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請問護理專科學校是否屬於醫學校
院,可為開課單位?
A:本辦法第9 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醫學校院包含「護理專科學校」。

Q5:除了「內外科專科護理師」之外,目前尚有「感控護理師」和「精神衛生
護理師」,該如何整合入繼續教育積分系統內?因為對「感控護理師」而言,
感控是專業科目,但是對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而言,感控是第3、4
類課程最多承認15 積分,這樣對感控護理師而言是否會造成雙重負擔?
A:專科護理師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非專科護理師,依本辦法之科定。

Q6:關於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因基層護理人員(診所護理人員),
接受繼續教育機會較少,建請考量此部分,是否有因應措施?
A:本辦法第9 條第1 項共11 款,護理人員可以得到護理教育積分之方式。

Q7:6 年中,若課程集中在前1-2 年上完,之後沒有積分是否也可以?
A:可以。

Q8:又學會或是公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有無限定是主辦或協辦才能認證積分
嗎?
A:無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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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對開課單位納入護理機構之考量照顧到長照機構之護理人員,同時對通過
評鑑的機構具鼓勵作用。
A:對於護理機構之護理人員(安養護機構護理人員)不符,本辦法第1 項第1 款
及第4 款規定,為教學醫院及經評鑑合格之醫院;將來護理之家也要納入評
鑑,盼許是否能夠成為開課單位,此建議可於日後修法時納入考量。

Q10:縣市衛生局之衛生所可否主辦繼續教育課程,而由地區醫院協辦繼續教育
學分。
A:不行。

Q11:教學醫院在院內所舉辦的繼續教育課程可不開放外院上課,若是基層社區
護理人員是否能從衛生局、衛生署、公會等所辦課程取得足夠的積分。
A:仍請依本辦法第9 條第1 項共11 款,護理人員可以得到護理教育積分之方
式。

Q12:「健康照護」算是「護理」類的學術研討會嗎?
A:由第10 條,由認可單位審查認定之。

Q13:參加國際性的conference 要如何認證積分?
A:依本辦法第9 條第1 項第2、3 款之規定,向本署依本辦法第10 條之認可團
體提出申請。

Q14:衛生署已於97 年6 月20 日發布施行「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請問如何搜尋97 年6 月20 日公告開始實施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
法?
A:護理人員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於97 年6 月20 日發布施行,本辦法之條
文可於衛生署首頁→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中查詢及列印。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2008.11.03
http://www.doh.gov.tw/ufile/doc/Q&A-ie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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